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详解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15    阅读:7956

一、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拨缴—也就是说“光计提不上缴”不能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40%上解上级工会,60%由基层工会使用。市总工会收到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后,按照规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

全额征收的工会经费,40%部分上缴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再按照规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60%部分市总工会通过区总工会或主管局工会逐级下拨至缴费单位工会;个别征收比例为40%的缴费单位或按规定执行特殊比例的企业,不存在返还。

工会经费拨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先缴后返。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例1】企业按相关规定计提工会经费,但是没按要实际拨缴,不可以税前扣除。

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是计提了工会经费,没有拨缴,以作为日常活动开支,不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例2】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和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按照拨缴的全额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扣减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50万元,同时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后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30万元,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不考虑其他情况(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企业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50万元,不是30万元。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个别征收比例为40%的缴费单位或按规定执行特殊比例的企业,按照“40%的缴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3】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例4】我公司收到工会返还款,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返还回来的60%未列支完,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根据上述《工会法》(主席令第62号)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与企业为两个不同的民事和法律主体,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而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经费单独核算,工会账户单独管理,与企业经营核算不发生关系。

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没有要求“返还回来”的工会经费条件。

也就是说,返还回来的60%未列支完,贵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涉及纳税调增处理问题。另企业工会是非营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1)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

(2)企业在计提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时,要特别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此处所说“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也不是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3)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企业2016年度账面计提工资薪金610万元,2016年度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工资薪金580万元,满足条件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2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6万元。则: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为12万元((580+20)×2%),企业实际拨缴工会经费6万元。该企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

3.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1)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文件规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也就是说,企业今后可凭上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例6】有银行付款单据,工会经费上缴到集团公司,但未取得相应合规票据,是否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上述规定,工会经费只有拔缴给工会组织的,并凭其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缴集团公司且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相关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要做纳税调增。

【例7】工会支出的票据不合规(发票抬头简写等)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会计核算也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执行,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因此,工会取得发票抬头应为××公司工会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会的票据是否正规不影响企业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支出与进项税额抵扣等其他问题

1.工会经费支出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例8】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一般纳税人,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核算与日常的企业财务核算主体不同,是由工会组织单独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所以,设立工会组织,其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企业的“购进”支出,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例9】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筹备金,也就没有“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支出,也就不会产生进项税额,更不用说抵扣的事情。

【例10】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是计提了工会经费,没有拨缴,以作为日常活动开支,其购买日常活动开支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工会经费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还有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的支出、个人奖励及活动奖励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工会经费支出范围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文件规定:"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来源:小陈税务